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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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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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04年7月19日发布,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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